額外性是碳市場誠信最終賴以成立的條件之一。獲發碳信用額的減排量,只有在具備額外性時才有價值;如果減排本來就會發生,碳信用額便沒有相應的實際減排。如果同樣的減排無論如何都會出現——不論是因為項目本身已有利可圖、法規原已要求實施,還是科技與經濟轉型本來就朝着這個方向發展——碳市場實際上便沒有帶來任何新增貢獻。
這項要求說來簡單,證明起來卻極為困難,因為它問的不只是減排是否已經發生,而是即使沒有相關機制,減排是否仍會發生。第一個問題關乎可以觀察的現實世界;第二個問題則關乎一個並不存在的世界。
要理解這個看似無法回答的問題,為何會在碳市場中佔據如此核心的位置,就必須回到孕育這些市場的條約架構。
從里約到京都:碳市場的興起
當代所有國際氣候政策,都可以追溯至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即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峰會」——的一項特定成果。里約峰會產生了多項國際文書,其中一項構成其後所有氣候治理的基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後一連串氣候外交進程既源自這項奠基條約,也不斷回到該條約所確立的框架。從氣候政策和政治的角度看,《框架公約》同時界定了全球氣候行動的目標和實現過程。第2條訂明目標:把溫室氣體濃度穩定於能夠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的水平,但沒有訂出具體門檻或期限。第7條則確立實現這個目標的制度程序:設立締約方大會作為公約的最高機構,每年召開會議,檢視履約情況,並就《公約》本身留待日後處理的實質承諾進行談判。
《公約》在1994年生效後,第一次締約方大會於1995年在柏林舉行,第二次於1996年在日內瓦舉行,第三次則於1997年在京都舉行。京都會議之所以影響深遠,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它正式確立工業化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區分。工業化國家須承擔具約束力的減排義務,並因列於《京都議定書》附件B而自此被稱為附件B國家;發展中國家則獲豁免,以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項指導原則早已載於《框架公約》第3條。第二,會議設計了應對氣候危機的關鍵機制,例如其後統稱為「彈性機制」的市場工具,儘管《議定書》正文並沒有採用這個統稱。
這些機制的目的,是讓附件B國家在經濟上有能力承擔具約束力的減排任務。根據《議定書》,這些國家承諾在2008至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把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降至較1990年水平低約5%;不過,各方的具體目標差異甚大,從歐洲共同體減排8%,到其他國家相對溫和的減幅不等。若完全在境內實現這些目標,成本可能十分高昂,而且分配不均,因為不同經濟體的減排成本相差甚遠。這正是有關機制要處理的問題。其基本邏輯相當直接:對大氣而言,一公噸二氧化碳在哪裏被避免並無分別,因為氣候系統是一個統一的全球匯;但避免這一公噸排放的成本,在不同國家之間可以相差巨大。彈性機制正是利用這一點。它不要求每個附件B國家都在境內完成全部減排,而是容許在成本最低的地方履行義務,不論是在另一個工業化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環境目標仍可達到,而整體成本則降至最低。換言之,「彈性」是指可選擇履約地點和方式,而不是降低目標本身。
從京都到巴黎:延續與轉折
這條路徑的思想和政治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國奠定,而其依據不只是經濟理論。被寫入《京都議定書》的排放市場設計,與經濟學家兼數學家格拉謝拉・奇奇爾尼斯基(Graciela Chichilnisky)關係密切。她參與談判並草擬了1997年京都會議通過的碳市場條文,同時提供其基礎數學模型。然而,她的貢獻之所以具說服力,還依賴理論本身無法提供的東西:這項工具確實有效的實證。美國此前已在國內推行設有總量上限、並可交易的污染物市場,即按1990年《清潔空氣法》建立的二氧化硫交易制度。該制度的減排速度較預期快,成本也低於直接規管。因此,市場路徑進入京都談判時,並非一項未經驗證的建議,而是一個已受實踐檢驗、並憑成功紀錄而具權威性的先例。
不過,這項特定工具之所以成為國際標準,不只因為它有實際成效,也反映美國有能力把一套在本國得到驗證的制度設計,推動納入多邊條約。京都會議所完成的,本質上是把一項在單一國家制度內發展成熟的工具,憑藉其主要倡議者的談判影響力,嵌入由《框架公約》構建的外交進程。
這項機制並不是從若干原則推導出來的抽象經濟方案,而是由《京都議定書》具體條文構成、互相指涉的制度網絡;由於這些條文寫入一項已獲批准的條約,因而具有國際法效力。三項條文構成其核心。第17條確立國際排放交易,容許受減排目標約束的國家互相買賣其獲准排放額度的一部分。第6條訂立聯合履約機制:一個工業化國家透過資助另一個工業化國家境內的減排項目來取得信用額。第12條設立清潔發展機制:工業化國家透過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取得信用額;由於只有工業化的附件B國家承擔減排義務,作為東道方的發展中國家本身並無減排目標。
這些條文並非各自獨立,而是互相引用、互相依賴,同時也依賴《議定書》其他部分所訂明的定義、核算規則和履約義務。因此,一項最初的經濟構想,在《議定書》生效後轉化為對批准國具約束力、並可執行的法律架構。
此後接近二十年,京都架構主導國際碳市場的實務。市場按其條文建立並發展,交易基礎設施和登記系統相繼出現,一整套排放核算的語言和規則也逐步成形:基線得到界定,減排量得到核證,可交易單位——尤其是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核證減排量(CER)——得以簽發和交易。這個領域具代表性的問題,也首先在這套架構下於實務中浮現,從項目質素成疑,到始終難以證明獲發碳信用額的減排確實發生。簡言之,京都不只提出一套機制,也構建了一個完整市場學習如何運作所依賴的程序和流程。
這項安排一直維持至2015年。《巴黎協定》嘗試為國際氣候行動建立一個更統一的基礎。京都架構建基於工業化國家承擔具約束力的目標、發展中國家不承擔這類目標的區分;巴黎架構則要求所有締約方提出各自的國家自主貢獻,從而消解京都機制據以設計的不對稱格局。在這次轉型中,市場問題沒有被放棄,反而集中於一處:《巴黎協定》以單獨的第6條統攝所有合作和市場路徑。圍繞實施規則的談判極為激烈,直至2021年格拉斯哥締約方大會才告完成;這也反映市場問題對整個國際氣候制度已變得何等重要。
因此,兩項條約之間既有延續,也有轉折。延續之處,在於減排量可以跨境核證、簽發信用額和交易這項基本理念,也在於具體工具本身:《巴黎協定》第6.4條設立的新信用機制被公認為清潔發展機制的繼承者,甚至接收後者的遺留項目。轉折之處,則在於外圍制度架構:京都所構建的二元世界,已讓位予巴黎普遍適用、由各國自行區分責任的結構。然而,跨越這道分界而完整保留下來的,是整個體系賴以建立的概念核心,以及自項目型信用機制誕生之初便一直存在的難題——額外性要求。
額外性:碳市場賴以成立的條件
與任何市場一樣,碳市場只有在創造價值時才具正當性,而它應當創造的是一種特定價值。
這種價值部分體現在效率:這套架構把減排工作引向成本最低的地方,從而以最低可行成本達到既定環境成果。但效率並不是它必須完成的全部任務。項目型機制容許一個國家透過資助其他地方的減排,履行本身的減排義務,而整套制度能否成立,取決於一項條件:獲資助的減排必須真實存在,而且確實由這項介入所促成。
若非如此,整套制度便會走向其原意的反面。一個國家因資助境外減排而獲准免除本身部分義務,但如果該項減排無論如何都會發生,一項實際的排放許可,換來的就是一項從未真正產生的避免排放。在這種情況下,機制不只沒有發揮作用,反而產生與原意相反的結果:它以只存在於紙面上的減排,為實際排放批出許可。一個原為減少排放而建立的市場,便會淪為把排放合理化的工具,成為對自身宗旨的諷刺。
這項風險在清潔發展機制下最為突出。在這項機制中,工業化國家透過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取得在本國增加排放的權利。按京都規則,該發展中國家並不承擔本身的排放目標,其排放也不受相應上限約束。如果獲資助的減排並不真實,北方國家額外排放的一公噸溫室氣體,在另一端便沒有任何東西與之抵銷。於是,整項制度安排的誠信不再取決於某項核算規則,而取決於一個更先決的事實問題:這項減排本來是否也會發生?
《巴黎協定》改變了提出這個問題的制度背景,卻沒有回答問題。由於巴黎架構要求每個國家不論經濟發展水平,都提出本國的減排路徑,因此在境外獲資助的減排如今必須計入東道國本身的目標,而不能再簡單放入一個沒有總量上限的體系。不過,這只能防止同一項減排被重複計算,並不能說明該項減排最初是否真實存在。根本問題沒有改變,而《巴黎協定》第6.4條下承接清潔發展機制的新機制,也完整承接了這個問題。
「減排是否本來就會發生」並非空泛的問題,因為確有多種原因可能令答案為「是」。
項目本身可能已有利可圖,因而會基於正常商業理由推行;現行法例可能已要求實施;又或者,它本來就屬於無論如何都會出現的科技和經濟轉型。只要任何一種情況成立,相關介入便沒有帶來新增貢獻,整個體系最終核證的不過是一個假象。要避免這個結果,獲資助的減排必須真實,而且在沒有該機制時不會發生;這正是「額外性」一詞及其判斷準則所表達的意思。因此,額外性不應被視為從外部強加於市場的限制,而應被視為防止市場淪為自身宗旨之反諷的成立條件。
有必要準確說明這項要求,也有必要認識到它從一開始便已存在。機制設計者明白,一個容許一方以另一方的減排作交換而繼續排放的市場,如果所依據的減排並不真實,就不只是毫無價值,甚至會適得其反。因此,額外性並非事後加進體系的補充要求或後置保障。它從一開始便寫入制度基礎,以防止上述結構性缺陷:市場可能核證那些即使沒有市場也會發生的減排,並據此憑空批出排放許可。
這項要求的法律形式載於《京都議定書》本身。第12條訂明,清潔發展機制核證的減排量,必須超出在沒有相關經核證項目活動的情況下本來會出現的減排。條文措辭精簡,卻承載額外性概念的全部分量。只有當一項減排在沒有簽發其信用額的機制時不會發生,它才可被視為具額外性。市場試圖實現的一切,都繫於「額外」一詞之上。
困難在於,這項定義雖然表述簡單,卻極難滿足、衡量或核實,因為其核心是一個反事實問題。它問的不是減排是否已經發生——這在原則上可以證明——而是減排本來是否也會發生,而後者根本無法觀察。每一項額外性主張,都建基於兩個世界的比較:一個是項目已經實施的現實世界;另一個是項目沒有實施的假想世界,也就是基線情景。額外減排量就是兩者之間的差額。然而,兩個世界中永遠只有一個能夠成為現實。另一個世界只能透過想像、估算和論證來構建;額外性所依據的比較對象,始終是這個想像出來的世界,而不是一個經過觀察的世界。一項在原則上不可或缺的要求,因而在現實中無法直接驗證。
市場必須作出的保證,與現實能夠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落差。這並非邊緣性的技術問題,而是此後幾乎所有碳市場爭議的根源;大量實證研究也一直嘗試檢視這道落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之一,是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Calel、Colmer、Dechezleprêtre和Glachant合著的《碳抵銷真的抵銷了碳排放嗎?》(Do Carbon Offsets Offset Carbon?)。研究檢視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際紀錄,並發現有理由懷疑:這些項目產生的相當大部分信用額,可能並不對應真實而具額外性的減排。換言之,一項旨在確保真實減緩成效的工具,未能可靠證明自己確實達到這個目標。額外性原本被構想為維護市場誠信的保障,卻由此走到今天的困局,而且至今仍停留於此。
評估無法觀察之事
既然額外性無法直接觀察,就必須以某種方式評估。碳市場的實務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種評估程序不斷被設計出來的歷史。市場從來沒有依靠單一測試回答這個問題,而是採用一組測試;每項測試都嘗試在現有證據容許的範圍內,盡可能可信地重構那個缺失的反事實情景。三種方法逐漸佔據主導地位,並幾乎原封不動地從清潔發展機制延續至《巴黎協定》第6.4條所採用的標準。
第一種,也是目前最重要的方法,是投資分析。項目必須證明,如果沒有出售其減排單位所得的收入,項目在財務上便不可行;背後邏輯是,如果項目本身已有利可圖,無論如何都會建成,由此產生的減排便不可能具額外性。第二種是障礙分析,檢視在沒有該機制時,財務以外的技術、制度或資訊障礙會否阻止項目推行,以及碳信用額收入的預期是否克服這些障礙的決定性因素。第三種一般作為前兩種方法的補充,即普遍實踐分析,檢視相關技術在具體環境中是否已被廣泛採用;如果答案為「是」,便很難再把該技術的採用歸因於碳市場機制提供的誘因。圍繞這些核心測試,負責監督的機構——京都架構下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以及巴黎架構下的第6.4條監督機構——再加入進一步要求,包括敏感度分析、財務假設披露和保守基準等,目的都是收窄項目開發方把不具額外性的項目描述成具額外性的空間。
然而,這些程序只能緩解困難,不能解決困難,因為它們始終是在嘗試證明一個不存在世界中的否定命題。每種方法都依賴一系列假設,例如成本是多少、項目開發方原本會採取甚麼行動、甚麼才算障礙;這些假設本身都可以爭議。在一個減排單位直接等同收入的市場中,它們亦持續承受被設定得更為有利的壓力。這正是為何即使在更嚴格的巴黎制度下,爭論仍未平息。隨着清潔發展機制的遺留項目轉入新機制,數量最多的那批項目恰恰仍最受額外性質疑,其產生單位的誠信也繼續受到挑戰。評估工具變得更精細,但能夠展示的證據與必須作出的保證之間,那道根本鴻溝並未收窄。
持續存在的難題
額外性在碳市場架構中處於一個不尋常的位置。它不可或缺,因為如果項目型信用機制有系統地獎勵那些本來就會發生的減排,便不可能維持環境完整性。
但它也有內在困難,因為它所依據的是反事實問題。從京都到巴黎,制度框架已經改變,核算規則變得更成熟,檢驗額外性的程序也日趨嚴格。然而,這些發展都無法消除核心難題。
市場必須對一個從未存在的世界中本來會發生甚麼作出判斷。這種張力並不是額外性評估偶然出現的弱點,而是源於額外性本身的性質,並且仍是界定碳市場誠信的核心挑戰之一。
仍待回答的是,能否更妥善地管理這項困難。現正出現的數碼方法——持續監測、更豐富的數據、遙感技術、運算推斷,以及大型數據集之間的交叉核驗——在碳市場基礎架構最初形成時尚不可得。它們或許不能解決反事實難題,卻提供了早期額外性評估所沒有的應對工具。這不會是終極解決方案——市場本身的構造或許就排除了終極解法——但確實可以推動我們在實務上更有效地處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