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性是碳市场完整性最终赖以成立的条件之一。获得碳信用签发的减排量,只有在具备额外性时才有价值;如果减排本来就会发生,碳信用便没有对应的真实减排。如果同样的减排无论如何都会出现——无论是因为项目本身已经有利可图、法规原本就要求实施,还是技术和经济变迁本来就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那么碳市场实际上没有带来任何新增贡献。
这一要求说起来简单,证明起来却极其困难,因为它问的不只是减排是否已经发生,而是即使没有相关机制,减排是否仍会发生。第一个问题关乎可观察的现实世界;第二个问题则关乎一个并不存在的世界。
要理解这样一个看似无法回答的问题,为何会在碳市场中占据如此核心的位置,就必须回到孕育这些市场的条约架构。
从里约到京都:碳市场的兴起
当代所有国际气候政策,都可以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即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峰会”——的一项特定成果。里约峰会产生了多项国际文书,其中一项构成了此后所有气候治理的基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一系列气候外交进程既源自这项奠基性条约,也不断回到该条约所确立的框架。从气候政策与政治的角度看,《框架公约》同时界定了全球气候行动的目标及其实现过程。第2条规定了目标: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能够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但并未给出具体阈值或期限。第7条则确立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过程:设立缔约方大会作为公约的最高机构,每年召开会议,审议履约情况,并就《公约》本身留待后续处理的实质性承诺进行谈判。
《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于1995年在柏林举行,第二次于1996年在日内瓦举行,第三次则于1997年在京都举行。京都会议之所以影响深远,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它正式确立了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分。工业化国家被赋予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并因列入《京都议定书》附件B而自此被称为附件B国家;发展中国家则获豁免,以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指导原则早已载于《框架公约》第3条。第二,会议设计了应对气候危机的关键机制,例如后来被统称为“灵活机制”的市场化工具,尽管《议定书》正文并未使用这一统称。
这些机制的目的,是让附件B国家能够在经济上承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任务。根据《议定书》,这些国家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水平降低约5%;但各方具体目标差异很大,从欧洲共同体减排8%,到其他国家相对温和的减排幅度不等。若完全在国内实现这些目标,成本可能高昂且分布不均,因为不同经济体的减排成本相差甚远。这正是这些机制试图缓解的问题。其基本逻辑十分直接:对于大气而言,一吨二氧化碳在哪里被避免并无区别,因为气候系统是一个统一的全球汇;但避免这一吨排放的成本,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相差巨大。灵活机制正是利用了这一事实。它并不要求每个附件B国家都在境内完成全部减排,而是允许在成本最低的地方履行义务,无论是在另一个工业化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目标仍可实现,同时总体成本降至最低。换言之,“灵活”指的是履约地点和方式的选择自由,而不是对目标本身打折扣。
从京都到巴黎:延续与转折
这种路径的思想和政治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国奠定,而且其依据不只是经济理论。被写入《京都议定书》的排放市场设计,与经济学家兼数学家格拉谢拉·奇奇尔尼斯基(Graciela Chichilnisky)密切相关。她参与谈判并起草了1997年京都会议通过的碳市场条款措辞,同时为其提供了基础数学模型。然而,她的贡献之所以有说服力,还依赖于理论本身无法提供的东西:该工具确实有效的经验证据。美国此前已在国内运行过设有总量上限并可交易的污染物市场,即依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建立的二氧化硫交易制度。该制度的减排速度快于预期,成本也低于直接监管。因此,市场化路径进入京都谈判时,并非一项未经验证的提案,而是一个已经受实践检验、并因成功记录而具有权威性的先例。
不过,这一特定工具之所以成为国际标准,不仅因为它有实际成效,也反映了美国将一项在本国得到验证的制度设计推动纳入多边条约的能力。京都会议所完成的,本质上是把一项在单一国家制度中发展成熟的工具,借助其主要倡导者的谈判影响力,嵌入由《框架公约》构建的外交进程之中。
这一机制并不是从若干原则推导出来的抽象经济方案,而是由《京都议定书》具体条款构成、彼此指涉的制度网络;由于这些条款被写入一项已经批准的条约,它们具有国际法效力。三个条款构成其核心。第17条确立国际排放交易,允许受减排目标约束的国家彼此买卖其获准排放额度的一部分。第6条规定联合履约机制:一个工业化国家通过资助另一个工业化国家境内的减排项目来获得信用。第12条设立清洁发展机制:工业化国家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获得信用;由于只有工业化的附件B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东道发展中国家本身并无减排目标。
这些条款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引用、彼此依赖,同时也依赖《议定书》其他部分所规定的定义、核算规则和履约义务。因此,一项最初的经济构想,在《议定书》生效后转化为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法律架构。
此后近二十年,京都架构主导了国际碳市场的实践。市场在其条款下建立并发展,交易基础设施和登记系统相继出现,一整套排放核算的语言和规则也逐渐成形:基准线得到界定,减排量得到核证,可交易单位——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CER)——得以签发和交易。这个领域具有代表性的难题也首先在这一架构下暴露出来,从项目质量存疑,到始终难以证明获得碳信用的减排确实真实发生。简言之,京都不仅提出了一套机制,还构建了一个完整市场学习如何运作所依赖的程序和流程。
这一安排一直延续到2015年。《巴黎协定》试图为国际气候行动建立一个更为统一的基础。京都架构以工业化国家承担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此类目标的区分为前提;巴黎架构则要求所有缔约方都提出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从而消解了京都机制赖以设计的那种不对称性。在这一转型中,市场问题并未被放弃,反而被集中到一处:《巴黎协定》以单独的第6条统摄所有合作和市场化路径。围绕实施规则展开的谈判极为激烈,直到2021年格拉斯哥缔约方大会才最终完成;这也表明,市场问题在整个国际气候制度中已经变得何等重要。
因此,两项条约之间既有延续,也有转折。延续之处,在于减排量可以跨境核证、签发信用和交易这一基本理念,也在于具体工具本身:《巴黎协定》第6.4条设立的新信用机制被公认为清洁发展机制的继承者,甚至接收了后者的遗留项目。转折之处,则在于外围制度架构:京都所构建的二元世界,已经让位于巴黎普遍适用、由各国自行区分责任的结构。然而,跨越这一分界而完整保留下来的,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概念核心,以及从项目型信用机制诞生之初便如影随形的难题——额外性要求。
额外性:碳市场赖以成立的条件
与任何市场一样,碳市场只有在创造价值时才具有正当性,而它应当创造的是一种特定的价值。
这种价值部分体现在效率上:该架构把减排努力引向成本最低的地方,从而以最低的可能成本实现既定环境结果。但效率并不是它必须完成的全部任务。项目型机制允许一个国家通过资助其他地方的减排来履行自身的减排义务,而整套制度能否成立,取决于一个条件:获得资助的减排必须真实存在,并且确实由这一干预所促成。
如果并非如此,整套制度就会走向其初衷的反面。一个国家因资助境外减排而获准免除自身的一部分义务,但如果那项减排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一项真实的排放许可,换来的就是一项从未真正产生的避免排放。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制不只是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制造了与其目的相反的结果:它用只存在于纸面上的减排,为真实排放发放许可。一个原本为了减少排放而建立的市场,便会沦为使排放合法化的工具,成为对自身宗旨的讽刺。
这种风险在清洁发展机制下最为突出。在这一机制中,工业化国家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获得在本国增加排放的权利。按照京都规则,该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自己的排放目标,因此其排放也不受相应上限约束。如果获得资助的减排并不真实,北方国家额外排放的一吨温室气体,在另一端便没有任何东西与之抵销。于是,整个制度安排的完整性不再取决于某项核算规则,而取决于一个更为先决的事实问题:这项减排本来是否也会发生?
《巴黎协定》改变了提出这一问题的制度背景,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由于巴黎架构要求每个国家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提出本国减排路径,因此在境外获得资助的减排如今必须计入东道国自身的目标,而不能再被简单放入一个没有总量上限的体系之中。但这只能防止同一项减排被重复计算,并不能说明该减排一开始是否真实存在。根本问题并未改变,而《巴黎协定》第6.4条下继承清洁发展机制的新机制,也完整继承了这一问题。
“减排是否本来就会发生”并非一个空洞的问题,因为确有多种原因可能使答案为“是”。
项目本身可能已经有利可图,因此会基于正常商业理由实施;现行法律可能已经要求实施;又或者,它本来就属于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技术和经济变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成立,相关干预便没有带来新增贡献,整个体系最终核证的不过是一个幻象。为了避免这种结果,获得资助的减排必须真实,并且在没有该机制时不会发生;这正是“额外性”这一术语及其判断标准所表达的含义。因此,额外性不应被视为从外部强加给市场的一项限制,而应被视为防止市场坍缩为自身宗旨之反讽的成立条件。
有必要准确说明这一要求,也有必要认识到它从一开始就已经存在。机制的设计者明白,一个允许一方以另一方的减排为交换而继续排放的市场,如果所依据的减排并不真实,就不只是毫无价值,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额外性并非事后添加到体系中的补充要求或后置保障。它从一开始就被写入制度基础,用以防止上述结构性缺陷:市场可能核证那些即使没有市场也会发生的减排,并据此凭空许可排放。
这一要求的法律形式载于《京都议定书》本身。第12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核证的减排量,必须超过在没有相关经核证项目活动的情况下本来会发生的减排。条文措辞简洁,却承载着额外性概念的全部分量。只有当一项减排在没有签发其信用的机制时不会发生,它才可被视为具有额外性。市场试图实现的一切,都系于“额外”这一词之上。
困难在于,这一定义虽然表述简单,却极难满足、衡量或核实,因为它的核心是一个反事实问题。它问的不是减排是否已经发生——这在原则上可以得到证明——而是减排本来是否也会发生,而后者根本无法被观察。每一项额外性主张,都建立在两个世界的比较之上:一个是项目已经实施的现实世界;另一个是项目没有实施的假想世界,也就是基准情景。额外减排量就是两者之间的差额。然而,这两个世界中永远只有一个能够成为现实。另一个世界只能通过想象、估计和论证来构建;额外性所依据的比较对象,始终是这个想象出来的世界,而不是一个经过观察的世界。一项在原则上不可或缺的要求,因而在事实上变得无法直接验证。
市场必须作出的保证与现实能够展示的证据之间存在落差。这并非边缘性的技术问题,而是此后几乎所有碳市场争议的根源;大量实证研究也一直试图检验这一落差。最具代表性的研究之一,是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Calel、Colmer、Dechezleprêtre和Glachant合著的《碳抵消真的抵消了碳排放吗?》(Do Carbon Offsets Offset Carbon?)。该研究考察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际记录,并发现有理由怀疑:这些项目产生的相当大一部分信用,可能并不对应真实且具有额外性的减排。换言之,一项旨在保障真实减缓效果的工具,并不能可靠证明自己确实实现了这一目标。额外性原本被构想为维护市场完整性的保障,却由此走到今天这个困境,而且至今仍停留在这里。
评估不可观察之物
既然额外性无法被直接观察,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评估。碳市场的实践史,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种评估程序被不断设计出来的历史。市场从未依靠单一测试来回答这一问题,而是采用一组测试;每项测试都试图在现有证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可信地重构那个缺失的反事实情景。三种方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几乎原封不动地从清洁发展机制延续到《巴黎协定》第6.4条所采用的标准之中。
第一种,也是目前最重要的方法,是投资分析。项目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出售其减排单位所产生的收入,项目在财务上便不可行;其逻辑是,如果项目本身已有利可图,它无论如何都会建设,由此产生的减排便不可能具有额外性。第二种是障碍分析,考察在没有该机制时,财务以外的技术、制度或信息障碍是否会阻止项目实施,以及碳信用收入的预期是否是克服这些障碍的决定性因素。第三种通常作为前两种方法的补充,即普遍实践分析,考察相关技术在具体环境中是否已经广泛采用;如果答案为“是”,就很难再把该技术的采用归因于碳市场机制提供的激励。围绕这些核心测试,负责监督的机构——京都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以及巴黎框架下的第6.4条监督机构——又叠加了进一步要求,包括敏感性分析、财务假设披露和保守基准等,目的都是压缩项目开发方把不具备额外性的项目描述成具有额外性的空间。
然而,这些程序只能缓解困难,而不能解决困难,因为它们终究都在试图证明一个并不存在的世界中的否定命题。每种方法都依赖于一系列假设,例如成本是多少、项目开发方原本会采取什么行动、什么才算障碍;这些假设本身都可以争议。在一个减排单位直接意味着收入的市场中,它们还持续承受着被有利化设定的压力。这正是为什么即使在更为严格的巴黎制度下,争论仍未平息。随着清洁发展机制的遗留项目转入新机制,数量最多的那批项目恰恰仍最受额外性质疑,其产生单位的完整性也继续受到挑战。评估工具变得更加精细,但能够展示的证据与必须作出的保证之间,那道根本鸿沟并未弥合。
持久存在的难题
额外性在碳市场架构中处于一个不同寻常的位置。它不可或缺,因为如果项目型信用机制系统性奖励那些本来就会发生的减排,就不可能维持环境完整性。
但它也具有内在困难,因为它所依据的问题是反事实问题。从京都到巴黎,制度框架已经改变,核算规则变得更加成熟,检验额外性的程序也日益严格。然而,这些发展都无法消除核心难题。
市场必须对一个从未存在的世界中本来会发生什么作出判断。这种张力并不是额外性评估偶然出现的弱点,而是源于额外性本身的性质,并且仍是界定碳市场完整性的核心挑战之一。
尚待回答的是,能否更好地管理这一困难。如今正在出现的数字化方法——持续监测、更丰富的数据、遥感技术、计算推断,以及大型数据集之间的交叉核验——在碳市场基础架构最初形成时尚不可获得。它们或许不能解决反事实难题,却提供了早期额外性评估所不具备的应对工具。这不会是终极解决方案——市场本身的构造或许就排除了终极解法——但它确实能推动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